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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试题参考答案经济法

2002-5-13 17:2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A  4、C  5、B  6、C  7、C  8、C  9、D  10、C  11、C  12、B  13、C  14、C  15、D  16、D  17、B  18、B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  3、AB  4、BCD  5、AB  6、ABCD  7、AD  8、ABCD  9、AB  10、ABC  11、BC  12、ABCD  13、CD  14、ABD  15、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计算题

  1、(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
  250-60+80=270(万元)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
  56+110+84=250(万元)
  (3)该企业可用于清偿债权的破产财产为
  270-30-55-35=1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
  150÷250×56=33.6(万元)

  2、(1)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售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不含税的销售额=9000/(1+17%)=7692.31(万元)
  应纳增值税=7692.31×17%-800=507.69(万元)
  ②汽车修理修配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30×17%-4=1.1(万元)
  ③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507.69+1.1=508.79(万元)
  (2)8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9000/(1+17%)×8%=615.38(万元)
  (3)8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五、简答题

  1、(1)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2、李某应在7月7日(或;次月7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李某未在7月7日之前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综合题

  1、(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从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为5000万股,占股本总额比例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25%以上。
  (2)①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②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在3日内向A公司报告。
  (3)①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①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敢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